其中相里斌部长任工作推进组组长,钱德沛院士为总体专家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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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顶层规划
协助国家有关单位制定国家超算互联网顶层设计和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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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运营机制
国家超算互联网运营机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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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标准规范
国家超算互联网运营服务的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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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评测和认证
国家超算互联网运营实体的评测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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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有益资源
推广和宣传超算互联网理念、标准和政策,广泛联合对超算互联网有益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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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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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算互联网联合体章程
超算互联网联合体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超算互联网联合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国家各级超算中心高速互联互通为抓手,以强化高性能计算产业创新发展能力为核心,以深化高性能计算服务创新为重点,以完善高性能计算服务环境和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支撑,打造数据、计算、应用与安全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体系。第二条 超算互联网联合体是为加快国家超算互联网建设,推动高性能计算迈进新格局的组织。由国家超级计算中心、区域超级计算中心、高校超算等计算中心,从事超算相关领域的企业、应用软件单位、支撑单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构成。第三条 超算互联网联合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科技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第四条 超算互联网联合体的主要任务:协助国家有关单位制定国家超算互联网顶层设计和发展规划;国家超算互联网运营机制的设计;国家超算互联网运营服务的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制定;国家超算互联网运营实体的评测和认证;推广和宣传超算互联网理念、标准和政策,广泛联合对超算互联网有益资源。第五条 超算互联网联合体的愿景:实现技术先进、模式创新、服务优质、生态完善的超算互联网总体布局,对科学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显著提升,有效支撑原始科学创新、重大工程突破、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高品质生活。第二章 联合体组织架构第六条 理事单位是联合体的基本组成单位。理事单位每单位推举 1 人作为超算互联网联合体理事,理事长单位推举 1 人作为理事长,形成超算互联网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单位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每五年一届,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常设决策和执行机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在理事长单位。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可通过电子通讯形式召开。每家理事单位表决权相同。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批准联合体章程的修订案;
(二)执行联合体的决议;
(三)审批有关单位加入和退出联合体的申请;
(四)筹备召开超算互联网相关会议;
(五)向联合体报告工作和超算互联网进展;
(六)超算互联网运管机构评测;
(七)决定联合体的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联合体成员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接受理事会授权代表联合体签署文件。
第九条 秘书处为超算互联网联合体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主要人员由理事长单位确定,包括:秘书长 1 人、工作人员若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岗位人数)。第十条 秘书处的职权
(一)起草联合体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合体的各项工作;
(二)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项目和活动;
(四)负责对外媒体及网络宣传;
(五)受理有关单位加入联合体的申请;
(六)依据联合体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合体成员及受理联合体成员退出联合体的申请,提交理事会审议;
(七)联合体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督导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章 联合体成员第十二条 联合体由多家理事单位组成,第一批理事单位为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第十三条 拥护联合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联合体: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超算相关领域的企事业法人或地方计算机行业社团;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熟悉本行业情况,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联合体工作,关心行业发展,能够提出有一定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源支持。
第十四条 联合体理事单位决定退出联合体时,必须提前30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第十五条 联合体理事单位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或不履行联合体义务的行为,经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第十六条 联合体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超算互联网所有服务和活动的优先权;
(三)通过联合体向政府反映意愿,求得帮助;
(四)使用超算互联网品牌进行推广;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七条 联合体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为超算互联网发展提供相关资源。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第十八条 联合体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资助经费;
(二)受委托项目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联合体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联合体理事会委托联合体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联合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国家相关部门部审核,经同意,修改章程。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联合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技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合体理事会。